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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重点内容
第一章 总则
第六条 国/家倡导诚实守信、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,推动传播社/会/主/义核/心价/值观。
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/法法/律,遵守公/共秩/序,尊重社/会公/德,不得危/害网/络安/全,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/家安/全、荣誉和利益,煽/动颠覆国/家政/权、推/翻社/会主/义制度,煽动分/裂国家、破坏国/家统一,宣扬恐/怖主义、极/端主义,宣扬民/族仇恨、民/族歧/视,传播暴/力、淫/秽色/情信息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/会秩序,以及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。
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
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,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/骗,传授犯/罪方法,制作或者销/售违/禁物品、管/制物品等违法犯/罪活动的网/站、通讯群组,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/骗,制作或者销/售违/禁物品、管/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/罪活动的信息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,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/罪活动的网/站、通讯群组,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/罪活动的信息,尚不构成犯/罪的,由公/安机/关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/罪活动的网/站、通讯群组。单位有前款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、行/政法/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。
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,并予以公示。
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**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十五条 境/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从事攻击、侵入、干扰、破坏等危害中/华人/民共/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国/务/院公/安/部/门和有/关部/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、组织、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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